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519號上訴人 莊景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連昭文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20萬1,918元,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8日
書記官鄔琬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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