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1號聲請人 鄭美齡 相對人 董丁御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各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105年度司票字第3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104年3月22日│10,000元│104年3月30日│104年3月30日│CH355351││├─┼───────────┼─────────┼───────────┼───────────┼────────┼──┤│2│104年3月22日│10,000元│104年4月30日│104年4月30日│CH355352││├─┼───────────┼─────────┼───────────┼───────────┼────────┼──┤│3│104年3月22日│10,000元│104年5月30日│104年5月30日│CH355353││├─┼───────────┼─────────┼───────────┼───────────┼────────┼──┤│4│104年3月22日│10,000元│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CH355354││├─┼───────────┼─────────┼───────────┼───────────┼────────┼──┤│5│104年3月22日│10,000元│104年7月30日│104年7月30日│CH355355││├─┼───────────┼─────────┼───────────┼───────────┼────────┼──┤│6│104年3月22日│10,000元│104年8月30日│104年8月30日│CH355356││├─┼───────────┼─────────┼───────────┼───────────┼────────┼──┤│7│104年3月22日│10,000元│104年9月30日│104年9月30日│CH355357││├─┼───────────┼─────────┼───────────┼───────────┼────────┼──┤│8│104年3月22日│10,000元│104年10月30日│104年10月30日│CH355358││├─┼───────────┼─────────┼───────────┼───────────┼────────┼──┤│9│104年3月22日│10,000元│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CH355359││└─┴───────────┴─────────┴───────────┴───────────┴────────┴──┘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並依法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二、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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