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90號債權人 游豐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清鎮謝秀枝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陳報債務人王清鎮、謝秀枝住所地址,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支票票號HNMB0000000之支票背面影本。㈢確認請求標的聲明利息起算日(82年1月14日及83年7月19
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因與附表利息起算日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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