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東小調字第781號
聲請人
法定代理人 曾秀枝
相對人
即被告正邦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惠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前開規定於調解程序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之公司設立登記址位於桃園市,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40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黃致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