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建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建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壹月。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受刑人王建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號所示之刑(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2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上開各罪符合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之情形,而其中如附表編號3號所示之罪,係得聲請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如附表編號1號至2號所示之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同條項但書第1款規定,固例外不得併合處罰,然因受刑人業於民國108年10月14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玟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泰能中華民國109年1月10日附表:受刑人王建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7年4月10日│107年4月19日│107年4月1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2033等號│偵字第12033等號│毒偵字第214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60號│107年度訴字第1960號│108年度簡字第100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6日│107年12月6日│108年8月26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960號│107年度訴字第1960號│108年度簡字第1000號││判決├────┼─────────────┼─────────────┼─────────────┤││判決確定│108年4月16日│108年4月16日│108年9月23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490號(編號1號至2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部分,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10月)。│執字第1385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