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度易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名梁化玟)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內關於第一行「 賴梁化玫 」、第七行「民國九十一年」及理由欄內關於第八行「賴梁化玫」均分別更正為「甲○○○」、「民國九十年」、「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事實欄內關於第一行「賴梁化玫」、第七行「民國九十一年」及理由欄內關於第八行「賴梁化玫」,依前開說明,自應分別更正為「甲○○○」、「民國九十年」、「甲○○○」。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洪乙心法官李淑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魏慧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