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03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0352號債權人 白永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宥勝管件企業社胡治雄 、同鑫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債務人宥勝管件企業社為合夥公司,且已歇業,故請提出合夥人 許文海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併增列許文海為宥勝管件企業社之法定代理人。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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