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0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007號原告 賴家隆 被告 陳少謙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579號妨害名譽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林翊臻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1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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