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31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柯法蘭 (FrancisBeaurais)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波斯帝國有限公司壹零零壹夜分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與相對人調解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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