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雄補字第118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62,959元,應
   繳裁判費3,9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2,97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承育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