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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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39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郭威廷郭炳甫 代理人 李耿誠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8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玉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書記官林彥汝附件:
1、聲請人應提出下列資料:
(1)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資料報告書紅色聯單正本。
(2)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106年11月起迄108年11月止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須補登最新餘額)。
2、說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106年11月起至108年11月止)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3、請聲請人說明其本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4、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無從事營業活動,惟依聯徵中心之債權人清冊顯示,聲請人曾擔任「光城企業社」之負責人,故應說明自何時起迄至何時止擔任「光城企業社」之負責人?最近5年內每月平均實際營業額為何?聲請人對「光城企業社」,現有無任何財產上之權利?應併提出證明文件。
5、請聲請人應就「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記載,再具體說明:
(1)請提出聲請人之家庭系統表及受扶養人 郭昭城 之106年及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釋明除聲請人外,尚有無其他兄弟姊妹?兄弟姊妹間如何分攤郭昭城之扶養費用?
(2)請聲請人說明郭昭城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6、聲請人主張現須支出房屋租金,聲請人應說明租屋處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有無親屬關係?如有,係何關係?並請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及租賃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之債務人已繳付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
7、提出更生方案(詳載每月能償還債務金額),並說明有何經濟能力足以提出更生方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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