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訴訟代理人 許永裕
被 告 林昱汝
兼法定代理 林哲麒
人 之2
兼法定代理 劉驊萱
人 之2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鳳小字第117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7年4月18日上午10時3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劉傑民
書記官 林雅姿
通 譯 王清明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仟 陸佰玖拾 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一五零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依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姿
法官劉傑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4月18日
書記官林雅姿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