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附民緝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7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原告 許愛華 被告 洪宥湛 上列當事人因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緝字第1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至於同案被告 洪嘉謙 部分,本院已於105年12月30日,以105年附民字第128號案件,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處理。
四、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1日
書記官劉珍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