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6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68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6857號聲請人 許瑞春 即春安機車行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金春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發票日記載是否有誤?應為106年10月26日,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