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感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感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檢肅流氓條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感更(二)字第1號移送機關嘉義市警察局具保人甲○○被移送人乙○○上列被移送人因檢肅流氓條例案件(九十六年度感更(二)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移送人乙○○,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被移送人經本院多次傳喚均未到庭,本院並通知具保人甲○○攜同被移送人到庭,亦未為之,且據具保人陳稱被移送人出國未回,又查被移送人確已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五日出境至今尚未返國,有法務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單一紙附卷可參,本院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檢肅流氓條例第二十三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仁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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