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何素紅 被告 莊連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簡上字第12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之民國101年7月9日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有本院收狀戳可稽),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曾仁勇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梅君中華民國101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