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8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謝縈俞
被上訴人
即被告 許國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4年4月30日113年度重訴字第18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8萬1,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萬9,01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炫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0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