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婚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婚字第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婚字第193號上訴人即被告甲○○被上訴人即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謝庭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陸仟壹佰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上訴裁判費;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2日本院101年度婚字第
19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本件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6,100元(計算式:3,000元+1,000元+2,100元),茲依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家事庭審判長法官李正紀
法官詹朝傑法官郭躍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
書記官林睿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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