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63號

債權人 黃冠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張怡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借款135萬元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或匯款收據影本、轉帳收據影本,並附上債務人存摺封面影本以釋明轉入帳號為債務人所有。

㈡請確認相對人之地址究為「北區」或「北屯區」?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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