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6號
原告 謝淑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
被告 林玉貞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
複代理人 馮玉玲
被告 林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6號
原告 謝淑華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
被告 林玉貞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
複代理人 馮玉玲
被告 林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