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16號

原告 謝淑華

謝英文

謝國圓

謝武男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奕瑋 律師

被告 林玉貞

訴訟代理人 錢炳村 律師

複代理人 馮玉玲

被告 林英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5月16日上午10時20分,

在本院第34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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