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2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2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22144號債權人高雄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捌拾捌萬參仟肆佰玖拾肆
元,及其中國宅基金新台幣壹佰壹拾壹萬柒仟捌佰貳拾元,又其中銀行資金新台幣柒拾陸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均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分別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六二、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五計算之利息,並均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八日,其逾期部分應就逾期欠繳本息部分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張義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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