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聲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 陳保源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代理 林文明 等與祭祀公業 林欽 等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於聲請人繳納費用後,交付聲請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1號拆屋還地事件,於民國107年11月22日及108年1月2日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31號拆屋還地事件當事人林文明等之訴訟代理人,依法係本案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本案民國107年11月22日準備程序時傳喚之證人林○○、林○○均年老且重聽,陳述斷斷續續,及108年1月2日庭期時,另二位訴訟代理人以口頭方式提出答辯,筆錄均僅記載要旨,為維護當事人辯護權,爰請求交付上開庭期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本院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認聲請人之上開聲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依首開規定,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
法官陳得利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巧屏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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