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思佑
陳兆維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品翔 原告 陳文進
陳柏暽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陳余月秀 住同上被告 高尚志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0年度交訴字第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紹銘
法官廖奕淳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