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簡字第147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478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11月30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明儀
  書記官 鄭敏如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縣大園鄉竹圍村海方厝11鄰2號之1之
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五日
起至遷讓上開房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無權占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房屋並積欠其如主文
第2項所示之金額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1份
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
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鄭敏如
法官張明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鄭敏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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