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小字第1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41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412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李欣潔 被告 吳榮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1年2月14日
書記官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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