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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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63號聲請人 王慧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6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李昭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佩宣附表:
股票附表:113年除字第6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11311000002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5111000003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5211000004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D-00005311000005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1361100006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1371100007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1381100008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1991100009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001100010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011100011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021100012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031100013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C-0002041100014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20134015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13152016東達紙器股份有限公司77-NX-00002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