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3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3647號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債務人 許秀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拾陸萬伍仟捌佰玖拾貳元,及其中參拾伍萬玖仟陸佰陸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七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