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492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延震 (原名: 張智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聲請狀上所載之債務人姓名為張「延」震,經查,債務人姓名為張「廷」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