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竹簡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竹簡字第9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竹簡字第978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6,500元,原告並未繳納,應補繳6,500元,經本院於民國94年8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4年8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本件訴訟。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19日
書記官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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