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447號
聲請人 陳冠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垣靜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業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修正後徵收標準,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發生效力。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修正後應繳納聲請費為新臺幣3,000元,聲請人已繳2,000元,請再補繳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