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3號原告 張淑貞
黃豐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雅渘 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5,850元元。
理由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雅渘間給付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詩銘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5日
書記官黃英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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