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補字第1004號
原 告 萬芳汝
原 告 劉勢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水 談間請求返還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5,000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
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