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4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4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4811號債權人 李宸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鄭阿金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表明利息起算日及釋明其依據(若無法釋明,請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計算利息)。
三、請表明明確請求之利息,並釋明請求利率之依據(利息不得重複請求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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