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簡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簡字第118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福音山莊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匯訊國際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貳拾伍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叁仟玖佰柒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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