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9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97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徐玉美 債務人 金福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萬壹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參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連續延滯二個月,第二個月當月以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三個月,第三個月當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金收取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6月20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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