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120號原告 林玉雪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 律師被告 戚蔡淑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高於擔保物之價額126萬2,500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號土地面積81平方公尺×民國106年度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萬600元+臺中市○○區○○段○○○○○○○○○○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0號課稅現值40萬3,900元=126萬2,
5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26萬2,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5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玟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陳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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