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26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650號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務人 李易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零陸萬柒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易豪於民國111年07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1,56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14日起至民國118年07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08日止累計1,070,857元正未給付,其中1,059,059元為本金;11,705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李易豪於民國111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91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08日止累計540,070元正未給付,其中535,081元為本金;4,896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李易豪於民國111年01月07日向債權人借款77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01月07日起至民國118年01月0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3.69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05月08日止累計456,997元正未給付,其中452,761元為本金;4,143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吳宛珊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6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0000000元

李易豪

自民國114年05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4.69%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

535081元

李易豪

自民國114年05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9%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

452761元

李易豪

自民國114年05月09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3.69%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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