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60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6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世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15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交簡字第282號),改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莊世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王薰慧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

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規

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

刑事第28庭法官林鈺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

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

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婉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56號

  被   告 莊世瑋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世瑋於民國112年4月6日23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278巷內駛出欲左轉往

四維路方向行駛,適對向有王薰慧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往龍安路278巷口亦直行至

該路口,詎莊世瑋本應注意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時,轉彎車應

禮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發生,且當時亦無

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左轉,致不慎

碰撞王薰慧所騎乘重型機車,造成王薰慧當場人車倒地,而

受有脛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王薰慧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莊世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王薰慧於警詢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採證照片、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四)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日

 檢察官褚仁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廖君彥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

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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