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6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莊世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
年度調院偵字第156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交簡字第282號),改用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莊世瑋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條前段規定,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 王薰慧 於
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
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認應為不受理判決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規
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
刑事第28庭法官林鈺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
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
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
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張婉庭
中華民國113年10月8日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3年度調院偵字第156號
被 告 莊世瑋 男 3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世瑋於民國112年4月6日23時15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
號自小客車,沿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278巷內駛出欲左轉往
四維路方向行駛,適對向有王薰慧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
重型機車沿新北市新莊區龍安路往龍安路278巷口亦直行至
該路口,詎莊世瑋本應注意駕駛自小客車行駛時,轉彎車應
禮讓直行車先行,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發生,且當時亦無
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未禮讓直行車先行而貿然左轉,致不慎
碰撞王薰慧所騎乘重型機車,造成王薰慧當場人車倒地,而
受有脛骨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王薰慧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一)被告莊世瑋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告訴人王薰慧於警詢之指訴。
(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
通事故現場採證照片、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四)診斷證明書。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日
檢察官褚仁傑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廖君彥
附錄本案參考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
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
罰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
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
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