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4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462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丙○○於民國97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1,3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98年3月26日,並有利息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丙○○未依約清償本息,依約視同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本各一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王佑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書記官潘素惠中華民國97年9月11日┌────────────────────────────────────────────┐│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462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枋寮│ 保生 ││887│建│0│0│62.66│全部│所有權人黃│││││││││││││ 素勤 │├──┼───┼────┼──┼──┼───┼─┼──┼──┼────┼───┼─────┤│002│屏東│枋寮│保生││888│建│0│0│52.46│全部│所有權人黃│││││││││││││素勤│└──┴───┴────┴──┴──┴───┴─┴──┴──┴────┴───┴─────┘┌──────────────────────────────────────────────────────────┐│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462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136○○○鄉○○路43│保生段887地號│鋼筋混凝土│1樓29.59、2樓44.28、3││全部│所有權人乙○○││││1巷9號││造、3層樓│樓30.56、騎樓17.51合計│││││││││房│12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