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建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建字第98號原告 初泓陞 訴訟代理人 李筱萱 律師複代理人 李德瑋 律師被告 林芷妤
崔惠如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 律師
楊承叡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工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7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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