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3年度訴字第2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475號
聲 請 人  張賴秀枝
即 被 告
代 理 人  朱韻如
       吳國輝 律師
相 對 人  陳榮昌
即 原 告
代 理 人  游鉦添 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俊銘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裁定停止訴訟
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
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因相對人即原告陳榮昌與第三人 張煜翔 共同詐欺、
背信、侵占新北市○○區○○路○段00號二樓房地,致使系
爭房地所有權登記移轉於原告名下,現第三人張煜翔已遭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起訴,並判決第三人張煜翔有罪,而
本件原告陳榮昌亦因涉有犯罪嫌疑,而遭臺灣高等法院檢察
署發回臺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3年度偵續字第196號案件
偵查中,且原告陳榮昌與第三人張煜翔於偵查中就資金之交
付之金額及方式供述不一致,且亦有其他證人到庭指稱原告
陳榮昌明知本件系爭房屋實際為被告張賴秀枝所有,卻仍執
意與張煜翔共同背信、侵占系爭房屋,故本件顯有符合上述
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規定,而得以裁定停止訴訟之情形,為
此,懇請依法裁定本件停止訴訟程序等語。
三、惟查,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
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
明文。所謂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係指在民事訴訟
繫屬中,當事人或第三人涉有犯罪嫌疑,足以影響民事訴訟
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解決,民事法院即無從或難於判斷者
而言。此項犯罪嫌疑,僅當事人或第三人於民事訴訟涉有偽
造文書、證人偽證、鑑定人為不實之鑑定等罪嫌,始足當之
。本條規定之立法理由旨在避免民事法院與刑事法院裁判之
抵觸,而維護法院之威信也。犯罪嫌疑牽涉其審判,法院是
否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得斟酌情形依其自由意見決之,非
謂只須有犯罪嫌疑牽涉其審判,法院即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
序之義務。況且,原告陳榮昌現為登記名義人,不動產之登
記有登記之物權效力,在登記未經訴請塗銷以前,原告陳榮
昌仍為所有權人,自得根據所有權請求排除侵害,刑事之認
定,不影響民事訴訟之獨立判斷。該刑事訴訟之犯罪嫌疑,
並無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
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無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
要。聲請人聲請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無為理由,不應准
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3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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