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長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南投縣集集鎮公所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15682號),惟被告南投縣集集鎮公所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仟零肆拾參萬參仟參佰柒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玖萬壹仟捌佰柒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拾玖萬零捌佰柒拾貳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民事庭法官林永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