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0年裁字第55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裁字第五五一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二四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行政訴訟之當事人,對於本院之裁定,聲請再審,經駁回後,不得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又對駁回再審聲請所為裁定,更行聲請再審,本院四十六年度裁字第四十一號著有判例。本件聲請人前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八十二年度判字第一六九九號判決駁回其訴後,聲請人先後多次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分別判決駁回。茲聲請人復對本院八十九年裁字第○○二四四號裁定聲請再審,核其狀述理由要旨無非謂:原再審之訴所提理由,本院並未加以論斷,故其再審理由依然存在等語。惟查上開事由,業經聲請人於前茲各次訴訟程序中提出主張,而為本院不採,茲聲請人復以同一原因事實對於本院最近一次裁定,聲請再審,揆諸首揭判決意旨,難謂合法,其聲請再審,自非法之所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爰依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趙永康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張雅琴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