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9年度板簡字第1647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以99年度簡附民
字第153號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99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零 伍佰陸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零伍佰陸
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甲、兩造聲明及陳述要旨﹕
一、原告主張:被告之配偶 李坤全 係原告之前夫,於民國(下同
)99年1月19日晚間9時30分許,因原告前往被告位於台北縣
中和市○○路○段○○巷○○號4樓住處,找李坤全,雙方一言不
和發生爭執,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以手掌揮擊原告之臉
部,並與之發生扭打,致原告受有右側肩部及胸部挫傷、右
側肌肉韌帶拉傷及右臉部挫傷紅腫之傷害。原告因此支出醫
療費用新台幣(下同)560元。另因原告須獨自扶養小孩,
月入20800元不敷支出,沒錢去看醫生更不敢請假,已致目
前上班打電腦算帳會造成疼痛,晚上做家事休息平躺時肩部
和胸部也會疼痛,不知以後會不會造成更大的後遺症,故請
求精神上損害賠償199440元,以上共計200000元。為此,
爰依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求為
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陳明本件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
陳述。
乙、程序方面:
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丙、得心證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上揭時、地傷害原告,而被告復因上
開故意傷害犯行,經本院刑事庭判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壹日確定在案,並有上開刑事案卷影
本1份可佐,被告亦未到庭爭執,是故被告之傷害之犯行與
原告受傷間,顯有相當因果關係,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
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
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
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於前揭
時、地以毆打原告成傷,應成立故意侵權行為,且原告所受
之損害與被告之故意侵權行為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堪以認
定,揆諸前開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賠償。茲將原告請求
賠償之金額分述如下:
(一)醫療費用560元:原告主張:因本件傷害前往雙和醫院、
孫中醫診所治療,共支出醫療費用560元,業據提出收據2
紙可稽,被告並未到庭否認,經核均為必要之治療費用,
應予准許。
(二)精神慰撫金199440元:按慰撫金之賠償其核給之標準固與
財產上損害之計算不同,然非不可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
害程度,核定相當之數額,最高法院著有51年台上字第
223號判例意旨可參。經查:原告所受之傷害為右側肩部
及胸部挫傷、右側肌肉韌帶拉傷及右臉部挫傷紅腫之傷害
,且原告之學歷為專科畢業,現職為會計,月入約2萬元
一節,業經原告自承在卷(參見99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筆
錄),其98年度所得為214978元,名下有汽車1部及投資2
筆,而被告98年度所得196000元,名下有汽車1部及投資1
筆,並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之財產所得明細2份可佐等
情狀,認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精神慰撫金以20000元為適當
,逾此之請求,並非有當,不應准許。
從而,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共計20560元(560+
20000)。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賠償原告2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於上開20560元及自99年5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部分,於法有據,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丙、假執行之宣告:
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
所為判決,就被告敗訴部分,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
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
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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