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1年台聲字第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44號聲請人 陳清政
陳俊妮
陳立昌
洪潔妗 上列聲請人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號),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陳清政、陳俊妮、陳立昌及洪潔妗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111年度智易字第2號受理中。惟按聲請人等之住居所均於桃園市,且陳清政及陳俊妮為夫妻,工作地點均在桃園市,陳立昌及洪潔妗亦為夫妻並育有2幼子,均住於桃園市,若往返嘉義地院開庭,將影響工作與幼兒之照顧,而難期公平,請將本案移轉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等語。
二、聲請移轉管轄,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規定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或因特別情形恐審判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者為限。又所稱因法律或事實不能行使審判權,例如該法院之法官員額不足或有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之事由,或因天災、人禍致該法院不能行使審判權等是。至所謂因特別情形,審判恐影響公安等移轉管轄原因,則係指該法院依其環境上之特殊關係,如進行審判,有足以危及公安之虞,或有具體事實,足認該法院之審判無法保持公平者而言。聲請意旨固指其等若至嘉義地院開庭,影響其等之工作或對幼兒之照顧云云,縱然屬實,僅屬生活上之不便利,惟顯與法律所定移轉管轄之原因無涉。此外,查無嘉義地院就本案之審理具有上開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所定應移轉管轄之原因,則本件聲請人等之聲請,於法自屬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徐昌錦
法官林恆吉法官林海祥法官江翠萍法官周政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