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192號原告同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昭政 被告 王存輔
盧oo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存輔、盧oo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1日以105年度補字第804號(現改分為105年度訴字第2192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已於105年4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麗燕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書記官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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