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李謙竹被告侯銀華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謙竹應繳納保證金新台幣拾貳萬元,並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李謙竹因被告侯銀華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民國99年1月14日向本院出具書面保證,如被保證人即被告侯銀華逃匿時,願依法繳納新台幣12萬元之保證書後,將被告釋放,嗣被告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因該被告逃匿,未到案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第118條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明定在案。
三、經查被告銀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本院審理中,具保人於民國99年1月14日向本院出具書面保證負責書面保證金額新台幣12萬元後,將被告釋放。被告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2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嗣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被告於99年4月30日到案執行,並通知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惟經合法傳喚、拘提、通緝均無所獲,有最高法院99年度度上字第1112號判決、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3247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4月14日北檢 玲沛 99執字第1622號通知、送達證書3份、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5月18日回函暨拘票、報告書,具保人之刑事被告保證書及被告通緝簡表與本院出入監簡列表及被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科查詢結果附卷足憑,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爰依首揭規定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12萬元,並宣告沒入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洪于智法官魏新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邵淑津中華民國100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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