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222號聲請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送達代收人 廖育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俐文藍春蘭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民國109年4月16日聲請狀附表利息部分第二列載「自民國108年3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其與第一列「自民國108年9月1日起至民國109年3月2日止」之利息有部分重複計算,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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