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6年度士小字第13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林家輝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到原告獨資經營的九禾餐廳消費,積欠消費款,並簽
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交付原
告。
2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新台幣(下同)2萬1千元。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
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場,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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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人│票據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提示日│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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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商業銀行│UC501887│95年10月│21000元│95年10月│
│中山分行│0│31日││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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