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附民字第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附民字第43號原告 徐永富 被告 張素寬
徐順新 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案件(108年度上訴字第15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2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否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偽造文書案件,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判決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本院108年度上訴字第153號)。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柯志民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且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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